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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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228193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94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2011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2011年7月8日,王某某到惠农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王某某在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管理后,一度精神萎靡,沉默寡言,态度消极,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通过家访、询问其同学,掌握了情况。原来,王某某因中考成绩良好,2010年9月被石嘴山市第一中学录取。因有犯罪记录,心理压力大、自卑感强,精神负担重;同时,在上学期间认为班主任老师对其有歧视,进而产生了厌学情绪,之后不听家长百般劝阻而退学,终止了高中学习。2011年7月8日,王某某来到司法所,要求请假一周去西安看病,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父亲沟通,经确认核实后,准予其请假七天。但七天后,王某某没有按要求到司法所销假。工作人员立刻赶到王某某家中,找到其父亲询问情况,其父亲称联系不上,王某某电话处于关机状态。他父亲还反映,王某某自从退学后,逆反心理很严重,对家长的话基本不听。基于这一情形,家长考虑,一方面为了看病,另一方面也想让他放松一下精神、调节其逆反心理,但请假逾期未归,是出乎家长预料的。随后,司法所及时将王某某请假逾期未归且电话联系不上这一情况报告给惠农区司法局。在随后几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王某某联系的过程中,其电话偶尔开机,但王某某始终不接司法所的电话。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其发短信,再次提醒其社区矫正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纪律,并告知其违反规定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经多次发送短信规劝,王某某在请假逾期的第六天,自行返回家中。
2.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请假逾期未归这一情况,司法所第一时间向惠农区司法局作了汇报。同时,找到当事人的父亲调查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依据王某某外出前给司法所留下的请假条及司法所制作准予外出的审批表、外出前一个月的报到记录、请假逾期未归后对其父亲所作的调查笔录、逾期未归失联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电话寻找记录等资料作为事实和认定证据,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司法所建议惠农区司法局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2年4月2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惠农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惠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惠农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2年4月25日下午,惠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司法所会同王某某的矫正小组、保证人,向王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外出请假逾期数天不归的错误行为给予了严厉批评,要求其在思想上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并对其今后的社区矫正矫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将警告处分送达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后,针对王某某系未成年犯罪,且为从犯、偶发性犯罪,为了保证社区矫正效果,司法所人员单独与其进行了谈话谈心教育。首先,对其学习优秀、自身存在的一些特长给予肯定,使其树立信心;二是对其思想上行为上存在的不足、问题进行提示、劝导,使其认错知改;三是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系统教育,使其安心接受矫正。在此基础上,司法所决定对王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在其后的矫正过程中提高了对王某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密度,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宣布对其矫正处遇管理等级由普管提高到严管等级,增加每月到司法所报到次数,由每月一次报到改为一周一次,每次在司法所抄写两小时学法笔记后,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两小时;二是到其家中掌握家庭情况,并要求其家长配合司法所的矫正管理,对王某某在精神上多进行抚慰,在思想上多沟通引导,在行为上进行适度的约束管控;三是与其所居住的社区联系,通报王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违纪违规和受到警告处分情况,提示所在社区及矫正小组要密切关注王某某的思想、行为动态,及时在其思想上、心理认知上给予教育、帮助;四是加强对其卫星定位监管密度,经常掌握其日常的活动轨迹和行踪。
通过司法所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消除了王某某对社区矫正的抵触和逆反,此后,王某某情绪恢复正常,表现明显好转。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给予王某某警告这一情况由惠农区社区矫正局及时抄送给辖区红果子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某违规情况发生后,司法所在月度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学习会上向本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情况,重点学习了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重申纪律要求,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并学以致用,任何时候都不心存侥幸、藐视法律、践踏规定。
【小结】
本案例中王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通过司法所人员多方调查了解,其属偶发性犯罪,并不涉及主观上的蓄意。案发后,对其本人心理上冲击较大,乃至严重影响了学业,导致最终辍学。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深深的挫折感促成了其执拗、任性心理和逆反心理,对家庭、社会排斥情绪明显。司法所人员通过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和综合分析后,为保证矫正效果,在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处理决定的同时,更侧重于对其思想上的矫正帮扶、挽救,先后开展了心理上的疏导安抚、思想上的教育说服、行为上的循循引导。与此同时,积极争取其家长、所在社区及矫正保证人的协助,营造更加便于实施矫正工作的良好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在实施积极帮教的基础上,辅之以更加严密细致的矫正管理和行为约束,确保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