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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SJYJ152281754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对某,男,198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两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2017年5月22日,对某到布尔津县司法局报到,由乡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乡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对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不需要政府再对他进行管理和教育。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偶尔会出现不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和人机分离现象,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9月6日,乡司法所在例行电话抽查时发现,对某电话接通后非本人接听,后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查找,最终在某村找到了对某。对某在手机关机后,未向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布尔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3.9月10日对某未按规定参加司法所开展的“逢十教育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态度顽劣,消极怠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布尔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10日,布尔津县乡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布尔津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对某给予警告处分。布尔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布尔津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1日,布尔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对某的矫正小组,向对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对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对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对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对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11日,在布尔津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乡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给对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乡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在司法所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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