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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4-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JYJ152281108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80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居住地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07月29日至2018年01月28日。2017年8月2日,李某到镇海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也还算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刑期也短,但他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在矫意识不强,觉得自己不需要司法所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并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司法所组织集中学习时不能认真听课,集中劳动会迟到,总体表现是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由于前三个月本身属于严管期,但是鉴于李某的表现,司法所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二次,每天必须电话或者短信汇报一次。但是李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并没有按时进行每天汇报,声称自己忘记了或者以工作太忙为理由。

2017年10月7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收到了一条来自宁波市司法局的越界提醒短信,定位显示李某身处杭州市,已越界。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打通李某电话,经了解,果然,李某在未向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司法所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外出了宁波市,声称到杭州处理自己房屋漏水事宜,同时,经定位系统查询,越界情况属实。司法所要求李某立即返回宁波镇海,李某于2017年10月7日当晚返回。

10月9日,结合定位短信提醒、系统显示的定位图,鉴于李某私自外出宁波市的情况,司法所对李某进行谈话,李某也提供了杭州房子所在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出具的房屋漏水情况说明,通过详细了解过程、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10月12日,司法所向镇海区司法局提交警告审批表建议给予赵某一次警告处分。镇海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虽然李某前往杭州处理房屋漏水事宜是真实情况,但是鉴于李某是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未履行请假手续,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镇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10月12日,镇海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镇海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3日,镇海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所长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鉴于李某平时表现较为散漫,司法所要求他在当月的每个工作日都到司法所进行指纹签到。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以及深入谈话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接下来,李某也是按时到所里指纹签到,接受司法所的集中教育,也按时参加集中劳动。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李某也按期在2018年1月28日期满解除。与李某一样都是因盗窃罪(同案,人数多)接受社区矫正的几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在给予警告的案例中,因矫正期短放松要求、私自外出的案子比例占一半以上,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这类矫正期短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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