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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覃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09-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2274668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覃某某,男,1961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罗定市。2017年2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2017年3月13日,覃某某到罗定市司法局报到后,被指定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执行社区矫正。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 年3月15 日,覃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覃某某宣读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和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实行手机定位监控,并给覃某某一本罗定市司法局印制的《社区矫正人员手册》,交代其回家认真学习。次日上午,司法所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发现,覃某某的定位手机显示为关机状态,司法所通过覃某某预留的其他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司法所当即派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到覃某某家中,找到了覃某某本人。经了解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覃某某一直对社区矫正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被宣告缓刑可以不用接受司法所监管,只要两年内不重新犯罪就可以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告知其什么是社区矫正,并明确指出覃某某现在是罪犯的身份,向其进行口头警告,表明如果再不服从监管,将会向其进行书面警告,严重的将向法院申请撤销缓刑。覃某某听后当场表示以后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

司法所当即调整了社区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三次,每周必须用定位手机向司法所汇报三次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覃某某家中了解情况后的第二天,覃某某定位手机仍处于关机状态。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2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罗定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覃某某给予警告。经罗定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集体评议,罗定市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对覃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22日,罗定市司法局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覃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覃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覃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覃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训诫谈话后,为了使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覃某某的家属及所在村委干部对覃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覃某某出现定位手机关机另一个原因,当时覃某某到电信营业厅办理定位手机相关业务时,由于个人原因只是买了张手机卡,覃某某被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后将其定位手机卡装在旧手机上,旧手机经常出现故障导致关机。得知该情况后,罗定市司法局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覃某某家属做了思想工作,覃某某家属明白到工作人员并不是为难覃某某,再没有对抗情绪,当即前往为覃某某购买了新手机,并表示要履行好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覃某某本人在收到警告决定书后,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新的认识,用他自己的话说“社区服刑也是服刑,不能儿戏,否则就要进去坐牢了”。在往后的社区矫正活动中,覃某某在刑意识明显提高,能自觉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该例子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得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更好服从司法所监管,从而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活动,依法矫正是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没有监禁刑经历,没有身临其境体会监禁刑的惩罚性、严肃性、约束性,以致对社区矫正存在错误认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定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社区矫正执法威严。

本案中,覃某某明知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但并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身份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较差,不服从和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被依法给予警告。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刚入矫就不服从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及时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只有这样,司法所才能更好履行监管职责,增强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促使矫正其错误行为,从而达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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