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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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2274585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9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6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2016年8月17日,李某到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思想上未能端正认识,未能正确认清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这样的思想导致其接受社区矫正缺乏主动性,电话报到、当面报到、提交思想汇报总是拖拖拉拉、敷衍了事,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整了矫正方案,严格要求其按管理类别按时报到、提交思想汇报,同时多次对他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并叮嘱其要遵纪守法,认真接受矫正,珍惜在社区服刑机会,服从司法所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李某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和遵规守法意识,使其身临其境体验到监禁刑的惩罚性、严肃性、约束性,感受自由的可贵,司法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前往广州市潭岗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震撼教育”活动。司法所2017年6月1日电话通知李某等社区服刑人员,于6月6日上午8时20分集中统一乘车参加此次教育活动。
2017年6月6日上午8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逐一提醒辖区内在册服刑人员按时参加教育,仅李某电话无人接听。当天从8时到8时45分,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李某电话十多次均无人接听,发送短信也不回复。后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联系李某的母亲,得知其在家里睡觉,手机调至静音。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李某立即到司法所报到,汇报其不按规定参加警示教育情况,并于当天制作询问笔录。经核实,李某因前一天晚上陪同公司客户喝酒至深夜,导致6月6日上午宿醉未醒,加之手机调至静音,没能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来电,错过参加集中警示教育时间。
2.鉴于李某明知次日早上要参加集中教育仍喝醉酒,且将手机调至静音,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教育。6月6日,司法所向越秀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李某一次书面警告。越秀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确定李某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12日,某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越秀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书面警告。6月20日,越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20日,越秀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驻区司法警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再次告诫其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好好改造,如有任何问题可以及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按时到司法所报告,按时参加教育学习。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要注意把握好宽严尺寸,太严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太宽则容易产生松懈,体会不到法律的威严,容易产生“社区矫正也不过如此”的思想,形成犯罪成本低的错误认识,易诱发再犯罪。本案中,罪犯李某明知第二天要参加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也通过多种途径通知到了李某,但李某充耳不闻、若无其事,喝酒至酩酊大醉不按时参加组织的集体学习,是典型的“不把社区矫正当回事”。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搜集证据,当日即建议给予李某书面警告,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及神圣不可侵犯性,违规必究。李某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依规给予警告这一行为深刻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威严,在后面的监管教育中变得规规矩矩、老老实实了。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自我改造主动性、积极性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教育,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建议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认清身份,纠正错误行为,服从监督管理,维护社区矫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