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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3-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YJ152239999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均湖南省汝城县。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2018年10月26日,朱某某到汝城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自入矫以来,有不请假外出韶关市务工行为,在已经给予其训诫的情况下,仍然不服从管理,2018年11月22日在韶关逗留不归,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2.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定位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询问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查谈话,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核实朱某某的违规情况,朱某某因连续24小时未签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其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不落实手机APP签到,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11月24日,司法所根据有关规定提请汝城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汝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汝城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1月28日,司法所将警告决定书送达朱某某。之后,司法所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要求其每周一次到司法所当面汇报,按时报告思想状况及接受矫正表现情况。朱某某表示接受。

(四)警告的效果

朱某某经警告处分后,认真检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按时来司法所进行周汇报、月报告和社区劳动,积极学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确保以后不再犯此类错误,服从管理的态度明显变好。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了切实端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伏法态度,增强遵规守纪、服从监管的意识,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微信群内发布该案例及处罚结果,告诫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并在当月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时刻牢记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不按规定落实定位手机签到规定,及擅自外出的情况,积极提请警告处分,充分发挥了惩处的监管作用,强化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司法所还将该案例作为典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加强了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了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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