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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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YJ15223965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9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201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2017年1月11日,张某某到南郑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张某犯罪时年纪较小,个人无固定收入,育有一非婚生子不满2岁,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针对张某某的个人情况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张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3月,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张某某未按要求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她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张某某的家中找她,没有找到,电话联系其母亲通知她立即到司法所报告。3月14日、15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张某某电话拒不接听的情况下两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没有结果。3月16日,张某某在其母亲的督促下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给予其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管理纪律,告知了其违反管理的后果。
2.对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7年7月,张某某再次出现未按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情况,结合张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7月10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7月11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司法所了解情况,调取了相关影像资料和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台账及签到册,确定张某某未参加当月劳动和学习。张某某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2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3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张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张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张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张某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是由于小孩太小,多数时间是她一人照管,一方面手机有时候不方便接,另一方面在司法所通知其参加统一劳动和学习的当天,找不到人帮她代管小孩,导致不能按要求参加学习和劳动。
给予张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张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到张某某面临的困境,采取了灵活的监管方案,并同其父母谈话,劝说其父母多抽时间帮助张某某照看小孩,以便张某某能按要求参加社区矫正劳动和学习,避免以后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况发生。事后张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她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12日,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张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7月13日,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张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张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陶某、郑某某等20余名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按时报告个人情况,到司法所参加劳动和教育时更加积极主动。
【小结】
对张某某给与警告处分,充分彰显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权威,严肃了矫正纪律,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