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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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2238479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81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2016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月9日,吴某到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017年7月,杨某出现第一周电话汇报未汇报,长期人机分离,电话无人接听的行为。
2.对吴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吴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2017年7月,司法所向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吴某一次警告处分。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吴某确实存在人机分离,不按时思想汇报,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给予警告处分。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吴某的矫正小组,向吴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西安市高陵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吴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7月,在西安市高陵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吴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吴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矫正人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中,吴某虽然在矫正期间犯下错误,但通过警告,能及时自我反省,认清自己犯下的错误,用积极、阳光的态度接受教育批评。对司法所而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