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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3-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220262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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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 2017 年3月15 日,覃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覃某某宣读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并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和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交罗定市司法局印制的《社区矫正人员手册》小册子交给覃某某,让其回家认真学习。

次日上午,司法所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发现,覃某某的定位手机显示为关机状态,司法所通过覃某某的其他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司法所当即派出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覃某某家中,找到了覃某某本人。经了解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覃某某一直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错误,认为被判处缓刑不需要接受司法所管理,只要两年内不重新犯罪就可以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对其阐述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并明确指出覃某某其现在的身份是罪犯的身份,向其进行口头警告,表明如果再不服从监管,将会向其进行书面警告,严重的将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缓刑。覃某某听后当场表示以后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

司法所当即调整了社区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三次,每周必须用定位手机向司法所汇报三次本人行踪及活动情况。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覃某某家中了解情况的第二天,覃某某定位手机仍处于关机状态。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2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罗定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覃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罗定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集体评议,经罗定市司法局局长以及分管副局长批准,对覃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小结(或反思)>=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违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社矫人员,特别是刚接收不服从监管的社矫正人员一定要及时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威严,要对社矫人员起到震胁作用,只有这样,司法所才能更好履行监管职责,增强社矫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促使其矫正其错误行为,从而达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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