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陇县社区服刑人员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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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217032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侯某,男,199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2013年3月,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宝鸡市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2013年3月6日,侯某到陇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侯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司法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要求其必须做到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侯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6年4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侯某,要求其在4月28日早上到司法所报到。第二天侯某没有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均无人接听,最后电话转为了停机状态,直至下午侯某才到司法所报到。
2.对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侯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4月28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侯某一次警告处分。陇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侯某无故不接电话、停机、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存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4月2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陇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侯某给予警告处分。陇县司法局开会研究,经陇县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4月29日,陇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侯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侯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侯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侯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侯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侯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为了能够让侯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正当工作可做,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帮助其联系工作,让他在县城一饭店做厨师(候某自己有厨师技能)。事后侯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侯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侯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几名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对于像侯某这样思想上对接受社区矫正不够重视,心理上有所排斥,不能很好的认清自己身份,从而对所犯罪行没有深刻认识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屡次口头教育及批评后仍然我行我素,应当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在刑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积极配合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