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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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YJ15175633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晏某某(化名),男,1997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居住地为天津市西青区。 2017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2017年7月14日,晏某某到天津市西青区司法局报到,由张家窝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晏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态度消极,无认罪悔罪态度,缺乏在刑意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已被判处缓刑,在监狱外,不需要司法所对其进行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晏某某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以至经常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情况,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
对于晏某某出现的这种行为,张家窝司法所及时调整了对晏某某的矫正方案,对其采取了一系列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在对晏某某进行日常的手机定位管理的同时,,我们要求晏某某每日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一次,同时一天中不定时的对晏某某进行电话点名。但是晏某某仍然出现外出不遵守请销假制度,电话关机或是无人接听的情况。
2017年9月1日中午11时左右,晏某某向司法所拨通了电话,同时汇报了所处的位置,经司法所核实,晏某某确实没有离开所居住的地方,当天下午14时许,司法所再次拨通了晏某某的电话,但是显示电话关机,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查询电子定位系统,系统显示晏某某定位失败,无法获取其位置。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晏某某电话,终于在当日17时许拨通了晏某某的电话,同时经与定位系统核实,发现晏某某已离开天津,目前正在老家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2.张家窝司法所对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晏某某无故电话关机及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2017年9月5日,张家窝司法所向天津市西青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晏某某一次警告处分。西青区司法局收到张家窝司法所的建议后,当即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2017年9月5日下午,西青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工作人员会同张家窝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到晏某某的家中了解具体情况,通过询问及制作笔录,证实了晏某某确实存在无故电话关机及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此行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5日,西青区司法局张家窝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西青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晏某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经集体评议和西青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决定给予晏某某警告处分一次,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0日,西青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在张家窝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晏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晏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晏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西青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工作人员和张家窝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晏某某进行了一次严肃的训诫谈话,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明确告知晏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指出此次训诫后,若仍置若罔闻、一意孤行,将予以更严厉的处罚。晏某某表示今后一定会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每日电话汇报,每月两次按时到张家窝司法所报到并上交当月的活动情况报告,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在社会上遵法守法、老老实实做人。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晏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晏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他意识到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并且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晏某某表示经过这次警告处分,深切体会到了政府的关爱,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伤害,表示一定要悔过自新,好好表现,严格遵守各项规定,遵纪守法,不会再出现随意关机、不接听电话的行为,努力改造自己,矫正自身的不良行为习惯,争取早日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晏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8日,西青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西青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到晏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9月10日,在西青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西青区司法局在张家窝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晏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张家窝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晏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通过集中教育,告诫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按时向司法所汇报相关情况。提醒他们要时刻牢记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端正接受社区矫正态度,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监管要求,并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举止,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得私自外出,牢记电话汇报、手机定位、按时来司法所报告等注意事项。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通过对晏某某的警告处分,不仅给予了当事人警告,而且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为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好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