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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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YJ151755087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袁某某(化名),男,1982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2004年4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0月,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2015年10月9日,袁某某到龙陵县司法局报到,由腊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日常表现。袁某某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能够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等。该矫正对象社会关系不复杂,也没有其他不良表现,但由于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法规常识,同时,由于家庭结构单一,经济条件较差,长期在监狱服刑,导致其缺乏安全感、思想波动较大,急于想赚钱养家。
2.发现认定。2017年4月26日19时43分,袁某某电话向司法所所长汇报说其和朋友到瑞丽市,不能按时参加5月5日在司法所开展的集中学习教育,司法所所长当即告知其未请假外出已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不能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将对其进行警告。袁某某这才汇报自己为了谋生, 向每位乘客收取20元车费,驾车私自带客到瑞丽,现被瑞丽市公安局查获。司法所所长立即与办案民警通话,询问了具体原因。办案民警将有关情况传真至司法所。经查,袁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3.原因分析。袁某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该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在经济压力和朋友怂恿下,有了从事私自驾车带客的想法,但并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袁某某情况特殊,长时间不与外界接触,没有合适的倾诉沟通对象(家中只有父母),情绪不稳定,性格偏执,导致其性格偏执,难于融入社会,虽然经过社区矫正后有一定好转,但还是透露出对社会的冷漠、怀疑,面对困境情绪容易激动。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7日,腊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龙陵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袁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龙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集体评议,经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1.袁某某于6月9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袁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袁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司法所长对袁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国家法律、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2.训诫谈话后,为确保袁某某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所长又与袁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深入了解他参与该违法活动的原因及动机,并要求他在下一次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时,结合自身原因给大家讲一堂反面典型案例课。
3.给予袁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袁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思想方面,针对袁某某情绪低落,思想觉悟不到位的特点,通过心理疏导和思想沟通,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从心理逐渐矫正,帮助其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家庭方面,加强人文关怀,要求其所在村组及家人积极帮助和主动接纳他,尊重其情感,对其优点和进步及时表扬和肯定,尽快帮助其树立信心。经济方面,帮助其在不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在本地进行蔬菜贩卖。事后袁某某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袁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袁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明白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并保证以后一定端正态度,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4月27日,在发现和认定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查扣后,第一时间向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2017年5月4日,及时将案件有关档案资料和拟处理意见上报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袁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根据司法所要求袁某某于6月15日结合自身经历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也开展了一次反面警示教育,震慑了一批身份意识不强、经常违规违纪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有效维护。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是我们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研究、把握遵循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