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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庞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2-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SJYJ151755050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庞某某(化名),男,1984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居住地为天津市河西区。2016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 2016年12月 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2016年12月8日,庞某某到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报到,由挂甲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4月7日河西区司法局接挂甲寺司法所汇报,称庞某某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摔伤,造成脾脏破裂,现已转院至山东省济南市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按期至司法所办理日常报到手续。

其间其工作单位天津市某公司出具了庞某某在巡检工地过程中突发意外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写明了庞某某因伤导致胸腔出血,情况严重,120急救中心人员到场后要求立刻开刀手术,必须家属签字,因其家人都在济南,同时因天津没有医保,所以庞某某需立即转院前往山东某医院治疗的原因,并表示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其的监管工作,同时加盖了单位公章,并附带了庞某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照片。

河西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情况汇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相关材料存在疑点。因其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在天津无相关保证人及亲属,在无法核实情况是否真实的情况下,河西区司法局决定派员前往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医院实地核实其受伤原因、伤情及治疗情况。

1.河西区司法局、挂甲寺司法所干警一行四人于2017年4月13日到达济南,并于当天下午到达山东某医院。通过向主治医生及其家属的了解、调查,查明庞某某实际于2017年3月9日至司法所报到后,未经批准擅自前往山东省临沂市参加朋友宴请,在返回济南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胸腹部外伤、肠系膜破裂并肠坏死、创伤性肝脾破裂、胸腹腔积液、创伤性湿肺、肋骨骨折,于2017年3月16日转往山东某医院接受治疗。其工作单位提供的系虚假证明材料。因其还需进一步进行手术治疗,尚在恢复过程中,无法行动,鉴于上述情况河西区司法局干警在取证后返回,决定对其擅自离开天津市及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处罚。

2.对庞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走访了庞某某在山东某医院住院期间的主管医师及科室主任,了解其受伤原因、转院情况及治疗情况,对庞某某本人进行询问,并用执法摄录仪进行取证。随后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教育,并告知其行为已违反监管规定,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给予警告情况

1.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2017年4月20日,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挂甲寺司法所提请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庞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经天津市河西区司法局局长批准,决定对其擅自离开天津市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13日,庞某某出院返津后,挂甲寺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庞某某,并当场向其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庞某某在看到河西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远赴现场核实其就医情况后,当场承认自己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表示愿意接受警告处罚,继续在医院进行治疗期间积极配合治疗,定期与司法所联系汇报治疗情况。庞某某在此次警告中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遵守监管规定的重要性,放弃了侥幸心理,在思想上进行深刻反省,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中会认真接受监管教育。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河西区司法局将该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由区人民检察院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2017年5月13日,在河西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庞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赵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此对庞某某同案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他们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监管纪律。

【小结】

庞某某擅自离开天津市前往山东老家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本人主观存在故意,同时在其住院治疗后,工作单位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对监管工作造成干扰。针对此类情况,应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配套相应的电子监管手段,如落实定位手环的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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