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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2-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YJ151753964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大足区,居住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2018年10月23日,李某某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0月23日,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宣告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对其实施了手机定位监管。矫正初期,李某某尽管表面上服从司法所监管,但其主动接受矫正意识不够。2018年12月17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某手机定位存在异常情形,显示李某某手机定位轨迹出现在重庆市大足区境内。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李某某,但李某某否认离开管控辖区的事实,并狡辩说他的手机是被其母亲带回重庆老家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强调了有关手机定位的规定,并告知手机定位数据是本人真实位置生成的,李某某才向司法所承认其违规外出,前往重庆市大足区的事实。司法所在电话中通知其立即返回居住地,并到司法所报告。12月19日下午,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告并对违规外出事实作出了检讨。

(二)给予警告情况

针对李某某此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2018年12月19日,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青白江区司法局对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次日,经青白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社区矫正分管领导批准,对李某某作出警告一次的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12月25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训诫室对李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同时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名捺印。

训诫教育后,司法所将其作为严格管理对象,并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重点强调了有关日常报告、外出请销假的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

对李某某的警告处分让其正确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明确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感受到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主动接受矫正的意识大大增强,没有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目前,李某某均能够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表现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2019年1月的警示教育会议上,司法所向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此次警告的情况,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服从司法所管理,加强学习,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和主动接受矫正意识。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加强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维护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提请警告处罚,增强其服刑意识,端正服刑态度,促使其配合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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