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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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J151753944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2013年4月,因犯贪污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2013年4月28日,孙某某到德城区司法局报到,由黄河涯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报到初期,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基本能够服从司法所监管教育,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实际监管教育工作中发现,孙某某对自身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犯罪行为认识不清楚、不到位。虽然黄河涯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进行谈话教育,但其仍心存怨恨并对管理工作有抵触情绪。
2.2013年8月,孙某某对管理工作的抵触情绪愈发严重,呈现为无故停关机、对抽查来电置之不理、要求其报到也推三阻四。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进行手机定位和电话抽查过程中,多次发现其存在定位手机无故停关机和不接听电话等违反手机定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经口头批评教育后仍拒绝改正。
3.对孙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黄河涯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定位手机无故停关机和电话抽查过程中不接听手机、不予回电等情形进行截图,并制作了抽查台账。同时,对其村委会干部和家庭成员进行了走访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孙某某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3年8月21日,德城区司法局黄河涯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提请德城区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警告处分。德城区司法局进行了经集体评议,经德城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3年8月29日,德城区司法局黄河涯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向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进行了宣读和送达,并要求孙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2013年8月29日,德城区司法局黄河涯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孙某某,告知其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其本人的严重影响,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再次进行深刻谈话教育,同时将其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召集至黄河涯司法所,将警告决定书告知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并将孙某某不服从监管的事实进行说明,督促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做好对孙某某的监管教育工作。经过多时段、多方式的教育监管,孙某某开始逐步认识到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认真服从司法所监管教育,而且已不再满足于司法所开展的各类法律知识教育,开始拿起书本自学各类法律知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21日,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孙某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8月29日,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德城区司法局在黄河涯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孙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黄河涯司法所多次以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从不服从监管工作到主动参与学习和社区服务,从犯罪分子到致富带头人的典型案例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求他们切实提高对自身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遵纪守法、服从监管、奉献社会。孙某某的成功事例也让更多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拾起对生活的信心,使他们在特殊的监管教育工作中朝着更加广阔的人生大道奋进。
【小结】
一个小警告引来大转变,从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的转变中,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也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活动。近年来,在德城区司法局的领导下,黄河涯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管理、真情帮教,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质量,也让更多的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感受法律刚性的同时,体会执法人性化的一面,使他们重燃生活信心,促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