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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吕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2-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YJ15175355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铅山县。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2017年1月17日,吕某到铅山县司法局报到,由虹桥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2月15日,铅山县司法局在核查监管平台信息时发现,吕某于2017年2月10日、11日连续两天到虹桥司法所进行了指纹报到,自2月12日开始处于邻村,且无活动轨迹。这一反常现象引起铅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高度警惕,于是立即拨打吕某定位手机,但始终无人接听。经联系县公安局调取了全县治安卡口数据,确认吕某于2月12日上午驾车,由位于铅山县境内的收费站驶入沪昆高速。

2.2017年2月16日,吕某到县司法局接受询问。据吕某交待,他于2017年2月12日驾车前往浙江省慈溪市。当得知县司法局在查找其本人,他才于2月15日连夜驾车赶回。吕某还交待,他临行前将定位手机交给他人,并告知要保持手机正常开通,但不要接听任何电话。为使证据链完整,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吕某的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及高速公路收费票据,并于2月17日对为吕某保管定位手机的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3.社区服刑人员吕某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4天,人机分离故意逃避监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7年2月20日,铅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将吕某的案卷移交虹桥司法所,由虹桥司法所提请铅山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吕某给予警告处分。

2.2017年2月24日,铅山县司法局召开会议进行专题评议,一致认为吕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经铅山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于2月27日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2月27日,铅山县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向吕某进行了宣读、送达,并要求吕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吕某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警告决定无异议,在虹桥司法所写下了检讨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吕某后,司法所对吕某进行了谈话教育,使吕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给予吕某警告处分的过程中,铅山县司法局主动与县检察院联系,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时又征求了县检察院的意见,努力做到程序完备、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确保了案件质量。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3月,铅山县各司法所将吕某受到警告一案作为当月的学习教育内容,通报给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并要求每位社区服刑人员作表态发言。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遵规守纪意识,让他们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矫正其不正常的心理,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还要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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