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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YJ151747371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某(化名),男,197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汝州市。 2017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月16日,胡某某到河南省汝州市司法局报到,由小屯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但出现未经允许私自外出的情况。7月18日上午,小屯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但胡某某没有参加,且未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胡某某,但是其手机一直没有人接听。司法所所长认为事情严重,就同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胡某某的住处进行查找,但是家中没人。司法所长便和胡某某矫正小组的成员进行联系,查询胡某某的去向,并通知他们一旦见到胡某某,让他第一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后胡某某到司法所汇报称自己到外地去看亲戚,所以无法参加集中教育。

2.对胡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对胡某某未经允许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不请假就外出,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等情况,小屯司法所向汝州市司法局建议给予胡某某一次警告处分。汝州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7月25日上午,市司法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要求胡某某到市司法局核实情况。通过询问,胡某某承认先前对司法所说明的情况是虚假的,事实上7月18日并不是去外地看望亲属,而是和两个朋友去外地工作。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又与其在外地的工作单位进行联系,核实所说内容是否真实,结果发现胡某某所陈述的也不是事实。7月27日,司法局再次通知胡某某到司法局接受调查,调查中,胡某某又解释说第一次提到的工作时间是因为自己记错了,不是故意说错的,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接到第一份工作的时间弄岔了,所以才会出现时间的错误,确实不是故意的,工作人员通过其提供的时间分别与其工作的公司进行了核实,结果和第二次调查的情况一致。

胡某某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在明知监管规定的情况下,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私自外出、人机分离,没有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其行为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7日,汝州市司法局小屯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汝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汝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日,汝州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小屯司法所会同胡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胡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胡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对胡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给予胡某某警告后,小屯司法所对胡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加强对其监管教育,促使其更好接受社区矫正。受到警告处理后,胡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1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对向胡某某宣读、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给予胡某某警告后,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小屯司法所以此为例,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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