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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馆陶县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YJ151747075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201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2015年12月23日,王某到馆陶县司法局报到,由魏僧寨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与王某某是同族兄弟关系,原来其家庭之间就有矛盾,在灌溉农田时,与王某某再次发生冲突,双方发生争执,并将王某某打伤。王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在心理上总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两人的矛盾只是属于家庭内部之间的纠纷,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认罪服法意识淡漠,不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对此,司法所根据王某的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其每半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但是,王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许,馆陶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巡查社区矫正定位情况时,发现王某的定位手机出现关机情况,无法确定位置,于是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王某的备用联系电话与其取得了联系,但王某解释因手机忘记充电,致使手机关机,表示马上开机。次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王某的手机还未开通,工作人员通过备用电话联系其本人,其解释手机已经坏了,正在修理。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带手机到司法所进行现场确认,经查手机确实出现问题,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限其三日内修理好手机,手机修理期间每日用备用电话向司法所汇报情况。到期后,王某手机仍未开机,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王某的矫正小组成员,要求对王某说服教育,让其按规定开机。8月14日,王某仍未按规定将定位手机打开,拨打其备用电话十多次,也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其所在村委会,对王某拒不开机情况要求协助,村委会派人到王某家中寻找,未见到其本人。8月15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王某家中寻找未果,于是让其父母联系他并立即到司法所报告;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继续组织查找,8月19日,接通一次电话,但王某借口有事,仍没按照要求于20日到司法所报告。

2.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王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8月21日,魏僧寨司法所向馆陶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一次警告处分。馆陶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8月21日下午,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王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多日未归,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8月22日,县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得知其经常在镇上一家网吧上网,工作人员通过查找,在该网吧找到了王某。王某之所以将定位手机关闭,并且不接电话,是想逃避监管,不想让工作人员得知其行踪。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有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22日,馆陶县司法局魏僧寨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馆陶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馆陶县司法局经集体评议通过,并经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23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魏僧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矫正小组成员,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王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王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认为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双方都将对方打伤,而且已经赔偿了对方,认为判了缓刑就不用执行了,心理上认为矫正监管是对于他的一种束缚,于是有意逃避监管。

给予王某警告后,魏僧寨司法所决定对王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原来在镇上一家轴承加工厂工作,案件发生后,因不按时上下班被工厂辞退。了解此情况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同时,为了让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稳定经济来源,工作人员与王某临近村的一家轴承厂老板协商,让王某在该厂工作。事后王某告诉工作人员,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21日,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王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8月23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魏僧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王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矫正其不正常的心理,对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还要及时依法给予惩戒,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认识和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惩罚与挽救相结合,让王某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提高了对王某的矫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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