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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白云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1747019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5年6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2015年6月30日,陈某到白云区司法局报到,由京溪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陈某入矫后,京溪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按要求为其佩戴定位监控电子手环。2017年8月4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陈某定位位置离开广州市范围,出现在惠州市惠东县境内。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陈某,但陈某矢口否认已离开广州市,并以正在和客户谈项目没有时间为由,回绝了司法所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的指令。京溪司法所遂向白云区司法局汇报,白云区司法局核准定位陈某的详细位置后,通过分别与陈某妻子、岳父母等亲友通话核实,确认陈某不在广州市。在司法局调查后,陈某不得不向司法所承认其未经请假就离开居住地、于2017年8月3日深夜前往广东省惠东县的事实。京溪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并警告其若不能及时返回广州,将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采取相关措施。司法所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陈某家人。接到通知后,陈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立即驾车返回。当晚20时50分,陈某到京溪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2.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陈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7日,京溪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白云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分。白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4日,白云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京溪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社区矫正驻区警察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社区矫正驻区警察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陈某未经请假离开广州市后,白云区司法局立即向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陈某作出警告决定后,白云区司法局邀请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陈某的警告宣告。宣告中,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对陈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陈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京溪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期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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