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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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SJYJ151745250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9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2018年1月,因危险驾驶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考验期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2018年2月2日,杨某到港北区司法局报到,同日杨某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杨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按要求为其佩戴定位监控手环。2018年3月4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平时工作惯例查看服刑人定位情况,发现杨某定位位置离开港北区辖区范围,出现在港南区南山寺。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杨某,杨某虽然承认已离开港北区,但港南区还是属于贵港市内的理由反问司法工作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核准杨某的详细位置后,分别与其父母、所在辖区村委通话核实,确认杨某不在港北区,司法所遂向港北区司法局汇报。司法所通知杨某上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但杨某下午才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向杨某说明未经请假就离开居住地的严重性,并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司法所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杨某家人。杨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
此事发生后,杨某还是不知悔改。2018年3月7日,司法所通知杨某3月8日参加辖区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活动。但杨某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连续打了三次电话都处于关机状态,发送短信也未回,打电话给其父母也不接,电子手环也处于停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驱车到其居住地,发现杨某正在家里吃饭,询问后杨某交代手机和手环都是他故意停机的,针对这件事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肃地警告训诫。
2.对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杨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杨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港北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处分。港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港北区司法局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8日,港北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 对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杨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杨某认识到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导致的后果,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杨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期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