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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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YJ151721520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化名),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资溪县某某乡。2017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其缓刑考验期限为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2017年3月21日,孙某某到江西省资溪县司法局报到,由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定位监管的有关规定,2017年4月以后,资溪县社区矫正中心发现孙某某的定位腕表数次出现低电报警信息,且2017年5月16日至5月26日定位腕表一直处于离线状态,县社区矫正中心及某某司法所多次对其口头警告,但其始终未改正。
2.对孙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孙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定位腕表离线达10日之情况 ,5月29日,某某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孙某某一次警告处分。资溪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5月30日,县司法局分管领导、社区矫正股长以及某某司法所长一同前往孙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证实了孙某某5月16日至26日期间故意不及时给腕表充电,导致运行不正常。该行为《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达到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31日,资溪县某某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资溪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某某给予警告处分。资溪县司法局经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1日,资溪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资溪县某某司法所长办公室,会同孙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孙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孙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资溪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孙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孙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孙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给予孙某某警告前,资溪县司法局主动向县检察院监所科提供了相关资料,得到认同。2017年6月10日,县司法局与县检察院监所科联合开展社区矫正督查工作,又约谈了孙某某,监所科的同志认为对孙某某的处理准确及时。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孙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某某司法所利用每月集中学习教育的时机,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某某司法所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意识明显增强了,为司法所的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小结】
此案例在工作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及时依法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要严格批准使用的程序,对每一次的警告处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把关,都要经过集体研究,要查明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写明给予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处罚的依据。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既便于社区群众的监督,给社区服刑人员施加压力,使他们及时改正错误,也便于我们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使我们能够及时调整相关的管理举措,使社区矫正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后,要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让他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再犯错误带来的后果,使他们及早醒悟,痛改前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