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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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J151721059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2017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8月1日,王某某到元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身份意识不强,抱有应付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认识不够,未能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8月27日,王某某未向司法所请假私自外出办事,在前往昆明的路上才打电话说明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后,司法所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走访了解情况,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动态,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不定时与村民小组长、治保主任、调解主任等了解情况,形成全面监督。
2.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结合王某某未请假私自外出办事的情况,8月28日,司法所向元江县社区矫正评估领导小组建议给予王某某一次警告处分。元江县社区矫正评估领导小组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8月27日,王某某未请假私自外出办事,在前往昆明的路上才打电话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27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和关于给予王某某书面警告的建议,提请元江县社区矫正评估领导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过元江县社区矫正评估领导小组评议,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3日,元江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王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王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个人谈话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由于赔偿金额过大,家里也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王某某生活陷入困境。经过详细了解王某某的思想动态、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目前从事职业、就业愿望、将来打算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后,司法所积极向乡镇领导反映王某某的实际困难情况,与社会保障中心沟通协调,最终基本同意将王某某纳入低保名单,同时帮助王某某向乡民政办申请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耐心开导他不要有思想负担,鼓励他一定要树立起重新生活的信心。事后王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一定会认真接受矫正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宽容。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和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对王某某进行警告后,司法所借机以王某某违反矫规受到书面警告之事在学习教育会通报,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明显震慑作用。通过此次教育后,辖区内的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进行书面思想、活动情况汇报时态度比较端正,平时也能自觉告知他们的去向。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不遵守请销假制度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