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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SJYJ151721053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男,196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2018年6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2018年7月11日,郑某某到桓台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郑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郑某某进行了谈话,从谈话中了解到,郑某某对案子的结果不是很满意,在郑某某的案子中,郑某某也是受害者。缘由还得从郑某某的妻子王某某身上谈起,王某某的手机短信中有与其他人暧昧的信息,被郑某某发现,郑某某怀疑妻子王某某与另一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即喝酒后将另一男子打伤。郑某某对受害者恨之入骨,表示是别人欺负自己在先,结果却把自己判刑,自己很不服气。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郑某某上了一堂法治课,教育郑某某遇事要学会用法律解决问题,不能莽撞而行,更不能触犯法律,要敬畏法律,时刻保持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郑某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服从司法所的监管,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2.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几个月后,司法所发现郑某某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每月的思想汇报、电话汇报、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出现了消极被动、敷衍了事的应付现象。

司法所对郑某某加强了个别谈话,并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每个月必须见到郑某某本人,并做个别谈话,以加强思想教育。

2018年12月28日、29日,郑某某定位手机出现关机现象,司法所联系到郑某某,对郑某某口头警告,要求郑某某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保证以后改正。2019年1月8日,郑某某定位手机出现停机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也联系不到郑某某的家人。当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郑某某的家中找他时发现郑某某不在家,其儿子在家。儿子表示郑某某每天去劳务市场打工,并且自己和父亲的关系不好,自己也联系不上。

3.对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针对郑某某定位手机关机停机且不按时电话汇报等情况,1月9日,司法所向桓台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郑某某一次警告处分。桓台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月9日,司法所终于联系到了郑某某,郑某某供述了确实是在接到口头警告通知后思想上仍然没有引起重视,定位手机关机、停机,没有及时缴纳话费,没有及时向司法所做出说明,没有按时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郑某某的行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1月9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桓台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桓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桓台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12日,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郑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郑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郑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郑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希望郑某某以此为戒,提高思想认识,重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改造,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郑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郑某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每天都去劳务市场干活,干的都是重体力活,郑某某今年52岁了,儿子儿媳离了婚,儿子和自己的关系不好,也不在一块住,妻子出轨,与自己的关系有隔阂,只有一个6岁的小孙女在身边,眼看年龄越来越大了,多少得挣一点退休金,每天干活很辛苦,加上思想上也没对社区矫正有足够的认识,出现了这一问题。

给予郑某某警告后,司法所联系了当地的一家造纸企业,该造纸企业是劳动密集型大企业,经常招工,随后了解到郑某某愿意到该造纸企业去上班,有一个稳定的工作,现在郑某某已安排到该企业正常上班了。事后郑某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郑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郑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郑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并在集中学习大会上告诫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要引以为戒,思想上提高认识,重视社区矫正监管制度,严格遵守纪律。其他几个偶尔违反社区矫正纪律的服刑人员明显严格遵守  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其次,对给予警告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强个别谈话和心理辅导,多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情况,如果有生活困难的,还需要有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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