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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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165930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男,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1979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宁夏西吉县。2016年7月2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一年。8月王某某到西吉县司法局报到,由西吉县司法局将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及认定行为
1.西吉县司法局将台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虽然在表面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思想认识上总是认不清自己的身份,不按时来司法所报告,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经常会出现电话无人接听、无法接通等联系不上的现象。懈怠的思想认知导致王某某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能很好遵守。
根据王某某的实际情况,将台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除了要求王某某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外,将台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不定期电话联系王某某。但是王某某态度没有改变,仍然思想怠惰、行为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对王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2017年1月3日上午,将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所管辖的边某、金某、李某某、司某某、王某某等12名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时,拨打王某某电话仍旧无人接听,工作人员一边安排其他11名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学习教育,一边安排工作人员继续拨打王某某的电话,再拨打了好多遍后,王某某终于接听了电话,声称家中有事一时不能到司法所参加教育学习。直到1月5日,王某某才来将台司法所。1月5日,将台司法所向西吉县司法局建议给予王某某一次警告处分。西吉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王某某不遵守矫正纪律,不按时接受教育的行为。王某某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月5日,西吉县司法局将台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西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西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集体评议,经西吉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王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月11日,西吉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将台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王某某的矫正小组,向王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刻的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训诫谈话后,为了保证今后的社区服刑教育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一次与王某某进行了深入的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王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也深刻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此后,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时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不再和原来一样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视而不见,为人变得谦虚、低调,随叫随到,电话也能保证随时接听。目前王某某在西吉县城经营一家自助火锅店,本本分分做人,踏踏实实做生意。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西吉县司法局在给王某某送达文书时,自觉接受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通过给与王某某这一次警告,对本辖区内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内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王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等在接受社区矫正学习教育时,主动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变得更加认真、规矩。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公然违背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的行为提出警告,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地遏制了社区服刑人员无故不来所报告以及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无故不接听司法所电话等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严肃了社区矫正纪律,规范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提升了监外刑罚执行的权威,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