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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崇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SJYJ151658996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崇某(化名),男,1983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永靖县。2017年2月,因危险驾驶罪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2017年2月24日到永靖县司法局报到,由三塬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的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崇某于2017年3月31日所报到后至2017年4月27日,私自外出,手机无法联系,定位号码本人未带,导致人号分离,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查找无果。

2.对崇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崇某自报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告,不请假私自外出等情况,三塬司法所向永靖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崇某一次警告处分。永靖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崇某自报到后,手机无法联系,不请假私自外出,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甘肃省社区矫正制度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27日,三塬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永靖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崇某给予警告处分。永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集体评议,经永靖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28日,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三塬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崇某的矫正小组,向崇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崇某对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崇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崇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4月26日,永靖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永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崇某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4月29日,在永靖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永靖县司法局在三塬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崇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崇某给予警告后,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纠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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