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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安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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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YJ15165860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安某(化名),男,1977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武隆区。2016年11月,安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两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2017年5月18日,安某到武隆区司法局报到,由长坝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2017年5月18日,安某在武隆区司法局首次报到后,武隆区司法局通知其应在三日内到长坝司法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5月19日下午,安某的哥哥来到长坝司法所,想代安某进行入矫报到,被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词拒绝。鉴于安某到司法所报到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司法所并没有当即催告安某前来报到,只是责成安某的哥哥立即告知安某,促其按期报到。

2017年5月22日,长坝司法所数次电话催告安某报到,但是安某一直未接听电话。长坝司法所立即电话联系安某的哥哥了解情况,得知安某因工作原因暂时不能回来。2017年5月23日,长坝司法所再次电话催促安某,安某接听了电话表示立即赶回报到。

2017年5月24日,安某到长坝司法所报到。长坝司法所对安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安某表示确实是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回来,也请其哥哥到司法所说明了情况。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25日,司法所组织辖区派出所民警、村居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对安某未按时报到的情况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安某在武隆区司法局和长坝司法所一再督促下,仍不按时报到,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警告。2017年5月27日,长坝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武隆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安某给予警告处罚。武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集体评议,报武隆区司法局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警告决定书》并通报武隆区公安分局。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28日,武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在长坝司法所,会同辖区派出所民警、村居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向安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安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安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给予安某警告后,司法所对安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了解到安某迟迟不愿意到司法所报到的原因是自己家庭困难,上有年老的父母,下有身患残疾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全家人的生活都靠安某,而安某的工作地点又在外省,如果来参加社区矫正报到和学习,担心会耽误工作被单位开除。针对安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耐心疏导安某的不良情绪,告知其矫正期不长,好好接受矫正很快就能期满解矫,司法所每月会到安某家中走访一次,家里有什么困难都可以反映,司法所会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同时,司法所与安某单位取得联系,电站负责人表示会协调安某的工作,帮助安某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安某由衷感谢司法所为其所做的工作,表示会端正社区矫正态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28日,在武隆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武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安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安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与安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到时规矩认真了,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积极主动了。

【小结】

此案例反映了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因工作和生活原因,造成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有困难,司法所应针对这类特殊情况,首先做好上门走访和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对工作上有问题的应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协调、对生活上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帮助、对思想上有想不通的应加强心理疏导,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的同时,结合人文关怀的方式,真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纠正他们的错误思想,引导他们安心接受改造,走向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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