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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SJYJ151658267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化名),男,1997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2017年2月6日,李某到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报到,由万盛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身份意识未有效树立,缺乏主动到司法所报到的积极性,多数情况下是由司法所催促后才能报到。

2017年7月12日,李某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李某,但其手机关机。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李某的父母、公司、同事、朋友等,但均没有李某的消息。2017年7月20日,司法所终于从李某一同事处得知李某更换了手机号,工作人员马上联系李某,通知其第二天到司法所报到,接受调查。

2017年7月21日上午,李某到万盛司法所接受调查,司法所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李某因近期在城区某广告公司谋得新工作,为了上班方便想在城区重新租房,但其父母反对并与其发生激烈争吵,心情不好的李某一直待在出租屋里,加之又在网吧丢失了手机,故既未到司法所报到,也未向公司请假,处于失联状态。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1日下午,经李某的矫正小组集体评议,一致认为李某明知应到司法所报到,但一直未去,联系方式更换后也未及时告知司法所,下落不明长达八天,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警告。万盛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万盛经开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警告。万盛经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作了情况核实和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于2017年7月24日决定给予李某一次警告,出具了《警告决定书》并通报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5日,万盛经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在万盛司法所,会同李某的矫正小组,向李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对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督促其要深刻吸取此次处罚的教训,严格遵纪守法。

训诫谈话后,为了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李某进行了一次深入交流,让李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并表示会协助做好其与父母的沟通工作。随后,司法所与李某父母进行了沟通,其父亲认识到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以后一定注意并配合司法所对李某认真进行监管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李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李某明显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行动上有很大改变,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端正了,能按时主动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参加社区服务等,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纪律,上班也认认真真,家庭关系也得到改善,取得了较好的矫正效果。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25日,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注:此机构在万盛经开区代行人民检察院职责)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万盛经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李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2017年7月底的集中学习中,万盛司法所对李某的警告予以了通报,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受到了警示教育,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在刑意识得到增强,纷纷表示要努力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在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时应及时排查,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应及时处理,并利用个别谈话、心理辅导和家庭沟通等综合方式,给予社区服刑人员人文关怀,让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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