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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SJYJ151650633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女,1974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2015年9月,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2015年10月21日,陈某到柳州市柳北区司法局报到,由雅儒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陈某自接受矫正以来,接受教育矫正时态度一直不错,矫正前、中期一贯表现也都很好,但随着矫正期即将结束,陈某对待矫正管理开始出现行为散漫的现象,不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情况,打电话时常无人接听,参加学习劳动迟到等。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陈某均口头表态下次一定遵守规定,实际行动上却仍然散漫。2017年6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6月30日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陈某答应参加。6月30日上午,集中学习时间已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仍未见陈某到来,数次拨打其电话号码也均无人接听。30日下午,陈某打电话至司法所,称其今日有事无法参加学习。工作人员严肃批评了陈某,并质疑其不参加学习的原因,在工作人员的追问下,陈某承认自己于6月29日,在未取得司法所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离开柳北区到达了桂林市。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其马上返回柳州市,并且到司法所当面报到。

2.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6月30日,雅儒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敲门查看,确认无人在家,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结合陈某之前出现的经常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到等情况,于7月1日向柳北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陈某一次警告处分。柳北区司法局在接到司法所给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做了进一步的核实。7月3日,柳州市柳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陈某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前几日确实是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离开了柳北区。陈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30日,柳北区司法局雅儒司法所将陈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依据其实情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于7月1日提请柳北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7月3日,柳北区司法局通过集体评议,经柳北区司法局领导批准,对陈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6日,柳北区司法局根据规定,在雅儒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之后,柳北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和雅儒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厉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结束后,为了让陈某剩余的矫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陈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谈话中,陈某向工作人员坦言,自己与丈夫离婚后,儿子跟他爸爸一起住在桂林,这两天电话得知儿子生病了,心急去看儿子,想到自己矫正期也快满了,觉得只是出去几天,心存侥幸的心理,才做出了违规的行为,被警告后陈某十分后悔。

给予陈某警告处分后,雅儒司法所调整了对陈某的矫正方案,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规定将陈某调整为严管级别,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对陈某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并加强对陈某的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陈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在严管的三个月中,陈某能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陈某表示自己认识到错误了,在矫正期的最后一段时间里,一定认真遵守规定,服从管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3日,柳北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柳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陈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7月6日,在柳北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柳北区司法局在雅儒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陈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陈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以此为契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所里有两名即将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此之前也出现了一些对待监管教育松懈的现象,在此之后,都收住了侥幸心理,认认真真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对于其他矫正期限仍然很长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这次对陈某的警告,也让他们明白了,无论你是新入矫人员,还是处于矫正中期,或是矫正后期,司法所对所有服刑人员的监管都不会放松,每名社区服刑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即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或多或少都有些思想松懈,不够自律的情况出现。对此,司法所要多与社区服刑人员做交流谈话,及早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波动,通过教育谈话,平复社区服刑人员对于即将解矫的激动心情,以防其做出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举动。对于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除了加大对其日常监管外,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相关表现和事实,及时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同时警告处分也能对其余社区服刑人员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有利于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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