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胡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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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YJ15164663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男,1990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衡东县。2018年12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2019年1月4日,胡某到衡东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胡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表面上服从监管,但在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活动中,经常迟到,劳动不积极,学习懒散,不能很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此曾多次对胡某进行谈话教育,他虽然表面上应允,但仍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2019年3月11日,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湖南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上核查监管对象手机定位情况,发现胡某有越界警报,于是立即联系胡某,要求其说明情况。胡某承认本人未经请假擅自外出就医,但认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古板,搞形式主义,小题大做,并因此顶撞司法所工作人员。
2.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司法所对胡某经常不按时报到、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收集,并从管理系统中调取了胡某未假外出的证据。经对证据分析认证,认定胡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依规应当给予警告处罚。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9年3月14日,司法所提请衡东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给予警告处罚。
2.衡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衡东县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3月25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并进行训诫教育。训诫教育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胡某进行了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胡某之所以顶撞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因为司法所要求他补交就医证明和补办请假手续,他认为这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故意刁难,于是心气不顺当面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司法所工作人员知此情况后,以平和的口气再次给他悉心讲解外出请假的有关制度,并表明司法所工作人员是按规定办事,完全不是要刁难他。胡某听后为当初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四)警告的效果
胡某自接到书面警告决定后,深刻反思,承认错误,并表明以后坚决不犯类似错误,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制度,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到司法所周汇报、月报到和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全面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争取顺利解矫。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衡东县司法局向全县社区服刑人员通告对胡某的处罚情况,并责令胡某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通过上述两项举措,有力地警示教育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深化了对胡某的教育效果。
【小结】
此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APP后台系统异常警报信息的核查,发现胡某违规外出的行为,是一次成功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的典型案例。为此,在“智能+”的新时代,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充分运用并善于发挥电子定位设备和技术的优势,加强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