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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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YJ151646421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化名),男,198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呼图壁县。2016年9月30,因犯盗窃罪被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6年10月25日,张某某到芳草湖垦区司法局报到,由芳草湖农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芳草湖农场司法所监管人员发现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自由散漫、作风松散、我行我素,对司法所的管理爱理不理,不能正确对待社区矫正,认为大墙之外无约束,放任自由。鉴于此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张某某进行谈话教育,对其反复宣讲《社区矫正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指出其思想及行为上的错误。鉴于此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张某某配发了定位手机,告知其定位手机相关规定,以此加强对其监管,但张某某对司法所的管理仍然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配发的定位监管手机常出现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状态,对监管规定熟视无睹。
为了保证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司法所根据其违规情况,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把监管等级调整为严管,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每天电话汇报一次。张某某仍然态度懒散,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张某某未按照请假规定,擅自离开服刑地,前往外地游玩,司法所工作人员连续两天拨打其定位手机二十多次均无人接听,最后,电话转为关机状态。22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张某某的家中寻其未果,于是让其父母跟他联系,通知他回来后立即到司法所报到。12月23日,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管人员在张某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再次来到张某某家中,依然联系不上张某某。
2.结合张某某之前经常出现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芳草湖农场司法所决定对张某某提请警告处罚,于是指派工作人员,到张某某家中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固定证据。12月25日,司法所向芳草湖垦区司法局提出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建议,芳草湖垦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于12月26日上午再次来到张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在回来的路上后,工作人员通知其家人在张某某回家后立即联系司法局。12月26日下午,张某某来到司法局,告知工作人员不接电话是因为在一家饭馆吃饭把手机落在那里,起初以为丢了,就没有及时去找。后面才想起来忘在饭店,等找到手机时,手机已经没有电了,又没有带充电器,所以处在关机状态。当问起他为什么不请假擅自离开居所地,为什么在电话丢失的情况下,不告知家人时,他支支吾吾不作回答。对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居所地,且连续失联两天,其行为已经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12月28日,芳草湖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同时提请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芳草湖垦区社区矫正机构核实、评议,经社区矫正科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2月28日下午,芳草湖农场司法所向张某某宣读、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剩余社区矫正期间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张某某给予警告决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张某某进行谈心谈话教育,反复做其的思想工作,对社区矫正管理的严肃性和必要性认真做了阐述,反复强调了严重后果。通过教育,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感受到了矫正管理的严肃性,矫正态度有了明显改善,能够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违反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人身自由的严重后果。经此次警告,张某某一改以前错误的认识和一贯消极、松散应付的矫正态度,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等活动,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积极配合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芳草湖垦区司法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张某某的警告决定书抄送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芳草湖垦区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2016年12月28,芳草湖垦区司法局会同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到张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并在辖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张某某,同时告知其家属警告相关事项。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张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集中训诫警示教育。通过向在册的其他矫正对象分析此次警告处罚,告知其警告严重后果。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其他社区矫正人员的遵守监管规定意识,端正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态度。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受到警告的案例,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此次警告案例, 在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制教育和警示作用,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为今后社区矫正执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于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无视法律威严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制定合理有效的矫正方案,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况,及时收集违纪违规证据,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杜绝社区服刑人员再次出现犯罪可能,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使其正确认识自己身份,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