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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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J151646198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化名),男,1994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4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0月2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8日。2016年11月2日,朱某到淮南市八公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毕家岗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2月20日,毕家岗司法所在开展手机定位日常巡查时,发现朱某手机从2月19日晚上8点起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想方设法均无法与朱某取得联系,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八公山区社区矫正大队。大队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向司法局领导汇报,同时组织干警多方摸排查找。
2017年2月22日,社区矫正大队收到一条可靠线索:朱某可能与其好朋友贾某(化名)在一起。贾某与其外婆一起居住。社区矫正大队立即联合毕家岗司法所、毕家岗派出所、贾某与其外婆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对朱某朋友贾某的外婆家进行实地走访。走访过程中,贾某外婆抵触情绪较大,至始至终拒不配合社区矫正大队工作,更不愿意透露其外孙行踪。在贾某外婆家未获得有用线索后,社区矫正大队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又前往该社区,通过社区网格化管理系统查询到了贾某阿姨的联系方式,立即取得了联系。据贾某阿姨陈述:贾某很长时间未和其保持联系,现在也联系不到其本人,如果有贾某的消息,一定会配合工作,第一时间及时告知。
2017年2月23日上午,朱某从朋友贾某处得知其父母及司法局工作人员走访并寻找其下落后,随即使用其另一朋友的手机号码联系到其父母,斥责其父母协助司法局寻找其下落的行为。得知消息后,社区矫正大队立即与朱某另一朋友取得联系,告诉后果,开展政策攻心。朱某朋友表示愿意协助八公山区司法局寻找朱某下落。
2017年2月27日上午,社区矫正大队联合八公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对朱某实施零控,通过公安内网系统查询到其朋友贾某登记的信息地址是淮南市田家庵区某社区(与朱某前期电子腕带定位地址吻合)。2月28日上午,八公山区社区矫正大队、毕家岗司法所联合毕家岗派出所前往该社区进行走访排查。走访过程中,对该社区、周边大型网吧、餐饮、超市等场所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但查找不到朱某及其朋友贾某的任何线索。社区矫正大队将走访调查的实时情况及时向淮南市社区矫正支队、八公山区司法局进行了汇报。
2017年3月1日,社区矫正大队在与其父母的电话沟通中了解到,朱某已找到,由其父母陪同正在赶往司法所途中。下午5时许,朱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据朱某供述:其手机停机的几天内,是在朋友贾某田家庵区的住所中。平时只是上网而已,并没有越界,更没有再犯罪行为。手机关机是因为朋友借用手机打电话、将自己的手机误带回老家,没电关机。得知司法工作人员一直在寻找其下落后,心里比较害怕因此事导致撤销假释,所以才躲避司法局及其父母。最后,在其朋友的规劝下,才回到八公山。
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2日上午,毕家岗司法所提请八公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给予警告处分。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并制作审批表。经八公山区司法局领导批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条规定,给予朱某一次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3日,社区矫正大队会同朱某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朱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朱某无异议后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对朱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的严重性。3月4日,八公山区社区矫正大队基于朱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恶劣行为,将其列为社区矫正重点监管对象,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一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控再犯罪发生。区社区矫正大队对于朱某实行日报到制度,实施常态化抽访,要求其出淮南市范围需要向辖区司法所报备,平时要积极参与由社区矫正大队组织的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其接受矫正的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经长期与朱某及其父母沟通了解,朱某本人自觉性较差,道德及法律意识淡薄。区社区矫正奖惩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要求社区矫正大队每半月与朱某诫勉谈话一次,及时掌握近期思想动态。三是落实帮扶工作,感化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本人无业,母亲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收入全部仰仗其父亲外出打工,毕家岗司法所得知情况后,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介绍朱某参加免费再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了朱某闲暇时间的利用率,防止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管及再犯罪事件的发生。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朱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朱某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并且对其的行为有了明确的界定。“如果自己再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那么就会失去假释的机会,并且要在监狱里重新服刑。”警告之后,朱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转变。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管,每天按时向司法所报告行踪。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3月2日下午,区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将朱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书面通报区检察院,3月3日,在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社区矫正大队在毕家岗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朱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朱某的这次脱离监控的行为,区社区矫正大队特意组织了一场社区矫正训诫大会。在大会上,将朱某本次脱离监控的恶劣行为以报告的形式向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宣读,重申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并要求各社区服刑人员严以律己,勿存侥幸心理。这次的警告行为不仅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还提醒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监督管理,严防脱漏管。
【小结】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保证社区服刑人员在管在控是实施矫正的基本要求。对于违反监管制度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利用走访、电子定位、日常报告、动员家属等多种手段,掌握其行踪,加强日常管理。同时,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其养成良好的矫正行为。对于违反监管纪律的,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给予警告,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