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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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J151645901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91年2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常州市钟楼区。2019年1月9日,张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2019年1月23日张某某到钟楼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2月14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内网巡查时发现有张某某的越界警示,经查询定位轨迹,确定张某某于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7日定位轨迹在丹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知张某某到所说明情况,张某某承认了2月5日至7日越界不假外出至丹阳的事实。司法所随即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截取电子监管定位记录和行动轨迹截图。张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事实,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议区司法局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2月1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钟楼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钟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钟楼区司法局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警告决定,同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2月15日,司法局工作人员向张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对其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规定的后果及此次警告会对其造成的影响,希望张某某引以为戒。
(四)警告的效果
此次警告后,张某某思想上更加重视,行动上也有所表现,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参加劳动学习,按时思想汇报,在指定范围活动。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当月组织的集中教育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以张某某为反面教材,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要求所有人都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顺利度过矫正期。
【小结】
本案中,对于矫正期限较短的人员,尤其要加强监管和教育,不能由于矫正期限短而抱有侥幸心理,挑战社区矫正权威。同时,要加强监督人的教育引导,让其配合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