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毛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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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YJ15164489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毛某(化名),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2013年10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2013年10月27日,毛某到永胜司法局报到,由程海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3年10月27日报到后,毛某服从程海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时每周电话汇报、每月思想汇报,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毛某未能按时每周电话汇报。后经批评教育,毛某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由于已社区矫正了三年,产生了懈怠心理。加之自己在判刑前做的一次工程未拿到工程款,经催债无果后准备打官司需要往返于昆明与居住地,毛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再需要严格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出现不按时每周电话汇报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
2017年8月,毛某未按时每周电话汇报。8月25日程海司法所工作人员给毛某打电话问其在哪里,毛某说在家中,哪里也没有去,问其为什么没有按时电话汇报,他说忘记了。当天与毛某的社区矫正信息联络员联系后得知其本月没有在家。随即程海司法所负责人打电话给毛某问他到底在哪里,去干什么的,毛某知道谎言被识破,才说去昆明处理要工程款的事情,正准备打官司,需要几个月时间处理这件事情。程海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目前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必须于8月27日下午4点之前到程海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8月27日,毛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从8月27日开始到9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天给毛某打电话要求他来报到,他每次都说第二天就到,但并没有离开昆明回到居住地。
2.程海司法所对毛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毛某之前出现的不按时电话汇报、8月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的情况,9月4日,程海司法所向永胜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毛某一次警告处分。永胜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经核实后了解到毛某确实从8月份开始就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且经司法所几次电话通知都未到司法所报到。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10日,程海司法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永胜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毛某给予警告处分。永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永胜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1日,永胜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程海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毛某的矫正小组,向毛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毛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毛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毛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毛某通过两次谈话,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并表示今后一定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毛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毛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其将债务纠纷官司全权委托给妻子,由妻子在昆明办理相关事宜,自己认真在居住地社区服刑。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5年9月11日,永胜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毛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司法局在程海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毛某。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7年9月26日程海司法所借机对辖区3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报了毛某的这次警告。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让其他存有侥幸心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意识到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重要性。
<小结(或反思)>=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是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准则,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社区矫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社区矫正要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加强心理疏导,纠正社区服刑人员不理性的思维,树立积极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执法工作,依法矫正是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行为 管理的基本准则,研究、把握和遵循事物客观发展的规律,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社区矫正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社区矫正要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加强心理疏导,纠正社区服刑人员不理性的思维,树立积极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