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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SJYJ151644795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化名),男,199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墨脱县。 2016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墨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2016年5月28日,多某到墨脱县司法局报到,由墨脱县司法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7年4月墨脱县司法局干警在日常走访过程中发现,多某在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7日向乡司法助理员请假到县城期间,不按规定汇报自己的行踪且超出请假活动区域。

对多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3月20日,多某居住地所在乡司法助理员建议给予多某一次警告处分。墨脱县司法局收到所在乡司法助理员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3月21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多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多某在请假期间不主动汇报自己的行踪且私自到波密县1天,更没有向司法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22日,墨脱县司法局集体评议,经墨脱县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26日,墨脱县社司法局依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多某的矫正小组,向多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多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抄送墨脱县人民检察院。对多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管理等级由普管级上升为严管级。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多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多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多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多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墨脱县司法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多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达某、班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此案例对墨脱县司法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偏远乡镇尤其是不通公路、不通信号乡镇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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