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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次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SJYJ151644790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次某(化名),男,1975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2016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噶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2016年12月9日,社区服刑人员次某到革吉县司法局报到,当天下午司法局组织进行宣告,确立了矫正小组。由司法局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居委员会成员、双联户户长、社区服刑人员亲属(保证人)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次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听从司法局工作人员及监护人员管理,但心里总是认为不应该约束自己人身自由,尤其外出不愿意请假,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在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处于严管期间未经司法局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

2017年2月,矫正小组成员打电话汇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近两天社区服刑人员次某不在本村,电话关机。县司法局得知消息后,当天下午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赴乡镇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经查,次某未经请假擅自外出。通过查找联系到了次某,并责令其立即返回居住地县司法局报到。同时让其写出深刻检查并告知其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矫正小组上报的意见,对社区服刑人员次某给予了一次书面警告。并结合实际,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社区服刑人员每日向社区矫正小组报告1次,每周到乡镇公安派出所报到1次,每月到司法局报送1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2月,革吉县司法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革吉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次某给予警告处分。革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集体评议,经司法局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2月,县司法局依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次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次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对次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对次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次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不能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因此在今后的矫正期间,次某每月按时汇报思想情况并上交书面报告。同时,每周向县司法局电话汇报个人行踪。便于县司法局准确掌握与了解次某的个人动态与思想状态。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2月,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次某给予了一次书面警告,并将书面警告抄送了县人民检察院一份。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次某的这次警告,司法局借机在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中,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小结】

革吉县地广人稀,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通过此次警告案例,一是进一步暴露出了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对服刑意识上还存在不足;二是司法所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自觉遵守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大了刑罚执行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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