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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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JYJ151644613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居住地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2016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2016年2月15日,赵某某到牡丹江市东安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2月16日,赵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对赵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在赵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思想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需要管理,心理上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或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当调查核实其具体原因时,赵某某便以手机有故障,无法正常电话联系为理由,时常发生不主动联系司法所汇报思想及日常行为活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所根据赵某某的表现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到一次,电话汇报情况二次。但赵某某并无改进,仍然以消极懒散的态度敷衍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6年5月份,赵某某连续3周没有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报告,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给他打电话都是无人接听,最后其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赵某某的家中寻找未果,遂让其哥哥联系并通知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告,其哥哥称也无法联系到赵某某。
2016年5月23日,司法所对赵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调取并保存了联系赵某某的通话记录,对家访找不到人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制作了调查笔录,让参与查找的社区工作人员出具了情况说明等等。结合赵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司法所向东安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赵某某一次书面警告处分。东安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5月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发动赵某某的朋友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寻找其下落,最终找到了赵某某。2016年5月25日,东安区司法局认定赵某某无故脱离监管,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批准了对赵某某的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5月23日,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东安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给予警告处罚。5月25日,经东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东安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赵某某作出了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5月26日,东安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赵某某的矫正小组,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赵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赵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赵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罚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赵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赵某某真正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再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如果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决定,就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赵某某接受社区服刑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东安区司法局作出书面警告后,及时向东安区检察院报送相关情况和警告决定,2017年3月,区检察院专门了解和听取了有关情况。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赵某某作出的书面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东安区司法局借机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听到赵某某的案例后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态度,开始认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并积极配合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对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一些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社区服刑意识,纠正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