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于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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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J15164393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于某(化名),男,196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201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2017年7月21日,于某到白城市洮北区司法局报到,由新立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入矫报到时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于某表面上听从司法所管理,但心里认为自己没有被关进监狱,和正常人一样,不需要接受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较差,决定对其采取“严管”措施,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
2017年7月23日,于某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去长春,并且没有携带定位监管手机。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马上到于某家进行走访,要求其家人联系并通知于某在7月24日必须到司法所报到。
2.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对于某不请假私自外出,并且不随身携带定位监管手机的情况,新立司法所向洮北区司法局建议给予于某一次警告处分。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认为于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4日,洮北区司法局新立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洮北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于某给予警告处分。经洮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洮北区司法局局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26日,洮北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新立司法所,会同于某的矫正小组,向于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于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训诫谈话后,为了确保其今后的社区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于某进行了一次个别谈话教育。通过个别谈话教育,工作人员得知于某不请假私自去长春的原因,是因为他想在长春有一份临时打工的工作。新立司法所决定对于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帮他在辖区内的一家单位介绍了一份打更的工作。于某非常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在日常表现中自觉服从管理,主动接受社区矫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活动中,社区服刑人员于某主动现身说法,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都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小结】
对于矫正态度不端正、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警告,既能彰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纠正社区服刑人员的错误行为。同时,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原因,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能够调动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及自觉性,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收到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