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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喻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YJ15164371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喻某(化名),男,197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2015年10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2016年11月15日,喻某到竹山县司法局报到,由溢水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喻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在平时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有冤屈,面子上不好受。2017年10月16日,竹山县司法局组织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十九大期间全面点检和集中教育活动,司法所均提前电话通知集镇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并告知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开展集中教育点检当天,司法所准备了签到名册,让所有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喻某没有来报到,打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当天下午,竹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一起来到喻某村委会了解情况,在向其家人和村干部询问和查找后,才得知其到竹山县城的同学家去串门了。工作人员及时对其家人和村委会干部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并要求喻某立即赶回来到司法所报到。

2、对喻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10月16日,喻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及时为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签字确认。10月16日,司法所向竹山县司法局建议给予喻某一次警告处分。竹山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认为喻某无故不来司法所报到,不参加县局组织的点检和教育活动,定位手机关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6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竹山县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喻某给予警告处分。竹山县县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7日,竹山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矫正小组,向喻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喻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竹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喻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经过训诫谈话,喻某深刻认识了脱管的危害,表示以后一定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谈话得知喻某未参与集中教育活动的原因主要是放不下原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好面子,怕碰到老熟人,不好意思参加这种大型的教育活动。工作人员用与朋友谈心的方式,开导杨某放弃自卑的思想,正确地认识自己,反思犯罪的思想根源,调整好心态。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喻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喻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有所改变。对于自身觉得有冤屈的,如果事情属实,并有相关证据的可以通过申诉维权。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0月16日,竹山县司法局对喻某的《警告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抄送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10月17日,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溢水司法所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喻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喻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让有侥幸心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更发清醒认识违反矫正管理的严重性,时刻端正思想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身份,加强认罪悔罪态度,认真接受改造。

【小结】

对于涉及职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及时掌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内心活动及思想动态,不得以社区服刑人员的原有身份而放松对其要求,教育其要面对现实,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依法给予警告,让其改正对社区矫正的态度,认识自身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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