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卢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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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J15164370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卢某(化名),男,1977年0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诸暨市。2015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月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2017年01月10日,卢某至诸暨市司法局报到,由B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在入矫时已经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宣告了社区矫正的监管纪律。但其自身思想意识上并未认识到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且身份意识较差。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多次与卢某的谈话交流中,卢某自称会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其在心理上仍有抵触情绪,在入矫的心理评估测试中,也反映出卢某对违法犯罪认识的不深刻,有逆反心理,存在再犯罪风险。这样的心理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多次出现电话关机、未及时接听、未按时电话汇报等现象,未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7年2月13日,3月23日,4月12日,B街道司法所对社区在矫人员进行电话抽查,核实所在位置时,发现卢某手机出现关机、人机分离的情况。抽查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多次拨打电话,仍未能联系上卢某,在拨打电话的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向卢某发送了要求立即回电的短信,并在短信内容上告知了违反信息化核查的处罚规定。同时与卢某的监护人,即其母亲张某取得联系,要求其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找到卢某本人,让其来司法所报告接受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多次尝试联系卢某的女友,但均未能成功。向司法局汇报卢某失联的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女友谈话笔录上提供的住址,上门寻找卢某,最终在其女友的出租屋里找到正在睡觉的卢某,卢某对自己违法信息化核查的行为不以为然,解释人机分离是因为自己要休息,所以将手机设置为静音状态。关机则是因为手机没电,认为手机突然关机是不可控因素,自己主观上是会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态度敷衍。
卢某前后三次对于违反信息化核查的认错态度比较敷衍,认为司法所对其的管理过于严格,有故意针对他的嫌疑。卢某仍未在思想深处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再的寻找借口,来为自己的违规行为辩解,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批评谈话置若罔闻,同时带有反感的情绪。
2.做好对卢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卢某出现人机分离、关机情况,2017年4月16日,B街道司法所向诸暨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卢某一次警告处分。诸暨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对于卢某三次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的事实,B街道司法所均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卢某也承认了自己的三次违规行为,卢某在人机分离、关机后,均未能及时发现自己的错误,未向司法所进行报告,明显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17日,B街道浣东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诸暨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给予警告处分。诸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诸暨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17日,诸暨市司法局依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在B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卢某的矫正小组,向卢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卢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卢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卢某警告后,B街道司法所决定对卢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在收到警告决定书起的一个月内,每日上午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同时每日下午电话汇报一次。一个月后将视其表现对报到汇报的规定进行调整。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女友王某也进行了谈话,告知其卢某目前的矫正情况,希望王某能鼓励卢某外出找工作,对于卢某生活上的照顾,也要适当合理,不能让他过于依赖自己。同时将社区矫正管理的规定也对其进行了告知,希望其能协助司法所做好对卢某的监督。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卢某的矫正小组成员进行了座谈会,会上告知了对卢某的矫正方案和矫正监护人的责任,听取了矫正小组的意见建议,并签署了新的矫正小组成员的监护责任书。
司法所将卢某列为重点人员进行管控,上报诸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并将其列入B街道的稳控人员名册。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卢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卢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明显改观。
一个月后,司法所根据卢某的现实表现情况,将其报告汇报的等级调整为每周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每周电话汇报一次。在对卢某的家访中,了解到卢某与女友的关系稳定,计划解矫后,开始准备结婚事宜。同时在其女友和母亲的劝导下,目前跟随女友从事销售虫草、枸杞等保健品的工作,尤其女友至贵州进货,卢某负责在诸暨地区销售送货。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卢某已还清部分债务,且自称也与债权人商量好,将会分期还清剩余前款。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4月15日,诸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将卢某的情况向检察机关报告。2017年4月17日,B街道司法所将警告决定的书面报告抄送检察机关。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卢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袁某某、方某等矫正改造态度较随意的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作为司法所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典型案列,为今后的矫正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