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才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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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YJ151643217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才某(化名),男,198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嫩江县。 2016年7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07月11日起至2018年07月10日止。矫正期限自2016年07月11日--2018年07月10日止。2016年7月11日,才某到嫩江县司法局报到,嫩江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对社区服刑人员才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并办理了接收手续,告知才某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才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起初认罪态度诚恳,按时打电话,按时报到,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嫩江县司法局组织的公益劳动以及集中学习教育等活动,表现良好。但是过了一段时间,才某的态度有所松懈,有时因有集体活动通知才某时,发现才某手机出现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为此,司法所与才某的矫正小组研究决定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半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才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1月,嫩江县司法局利用社区矫正数字化系统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1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才某,要求其在1月4日早上携带身份证到嫩江县司法局进行信息采集。1月4日才某没有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才某的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父母尽量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1月5日、6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才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两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没有结果,才某的父母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
2.对才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才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到等情况,1月6日,司法所向嫩江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才某一次警告处分。嫩江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1月6日,嫩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到才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1月6日,社矫办工作人员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才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刘某、孟某等人联系,终于联系到了才某,证实了才某确实是在接到信息采集的通知后无故缺席,并且不接电话,最后手机电量耗尽后自动关机。在手机关机后,才某也没有向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黑河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月6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嫩江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才某给予警告处分。嫩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嫩江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月6日,嫩江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会同才某的矫正小组,向才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才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嫩江县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才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才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才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除了没钱交手机费以外,还怕之前认识的吸毒的人会找他,给他带来麻烦。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才某长期在家附近的网吧待着,不常在家里,生活也日夜颠倒不规律。
(四)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月6日,嫩江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嫩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才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1月6日,在嫩江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嫩江县司法局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才某。
(五)工作情况及效果
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才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才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才某所说的网吧进行调查,了解到该网吧是才某弟弟的产业,而才某确实是长期在这个网吧逗留。为了能够让才某能够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真正的回归到社会,不再做违法乱纪之事,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网吧老板协商,让才某在该网吧做起了网管的工作。事后才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才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才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缓刑考验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被收监处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才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才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刘某、孟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积极发动责任心强的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加入矫正志愿者行列,切实发挥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实际作用。组织各类排查工作,重点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工作、家庭情况进行全方位摸底,通过综合各方面信息对社区服刑人员内心动态做出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风险进行预估,开展心理测试工作,对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评估。组织开展审前调查,详细查明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情况提出客观合理的司法建议,协助审判机关依法量刑。与企业以及私营业主开展广泛的沟通,为社区服刑人员营造安心踏实的工作环境,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因不能忍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