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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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J151643189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84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2013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服刑期间,2016年12月9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2016年12月13日,朱某到亚运村司法所报到,由亚运村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8月24日,司法所接到服刑人员朱某电话,朱某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因有事无法来司法所指纹报到,司法所同意朱某于第二天8月25日来司法所指纹报到。8月25日当日下午2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因朱某还未报到,与他联系,手机状态为无法接通,及时与朱某监护人母亲联系。朱某母亲表示也不能联系到他,并且朱某母亲及其妻子陈某已于当日在司法所楼下等待朱某报告,司法所将朱某母亲请到司法所,了解情况,朱某母亲表示他于8月24日下午2点外出后,不知去向,期间,据朱某妻子陈某反映:8月24日下午3点半左右,朱某来电话称手机快没电了,问朱某在什么地方,朱某称在家附近。然后手机一直不通了,8月24日晚也未回家住,其母非常着急。司法所经过问询,朱某近几日未表现出异常情况,外出时身上只有少量钱和手机,未携带其它物品。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朱某亲属在属地辖区及其可能去的地方几经查找,未找到朱某。
2.8月27日凌晨2点左右朱某自行返家,7月28日亚运村司法所通知朱某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朱某在接到信息采集的通知后无故缺席,手机关机,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1日,亚运村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朝阳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给予警告处分。朝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朝阳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1日,亚运村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朱某的矫正小组,向朱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朱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朱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朱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朱某向其妻承诺,由朱某负责帮助偿还贷款。由于朱某经济能力有限,暂时没有帮助妻子偿还上贷款,造成心理压力较大,故离家外出借钱,未到司法所按时报到,手机联系不上是因为手机没电,并且摔坏导致。
给予朱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朱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加大对朱某管控力度,要求朱某每天来所里报到,汇报自己的每天的轨迹行程,并及时记录。利用每天报到的时机,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朱某谈心,让他打开心扉,劝慰其不要着急,有困难大家一起帮你想办法,不要做违反规定的事情,通过几次交流谈心,朱某感到了司法所对他的温暖。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朱某的矫正期在2017年12月就矫正期满了,在对朱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朱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检察院等相关单位监督情况
给予朱某社区矫正警告的具体情况,朝阳区司法局向朝阳区检察院进行了汇报了,自觉接受检察院监督。
2017年9月11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片警共同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朱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朱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利用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走访的机会对他们开展警示教育。另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平时忙于工作、电话联系有不及时接听的现象,通过朱某的这次警告案例,使张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及时接听电话,按时到司法所报告。
【小结】
在此案例中,司法所一方面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电话报到、日常报到、社区服务等常规工作,另一方面加强走访力度,准确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家庭状况,进一步摸清其现实情况和思想,做到早发现,早解决。结合此次给予警告的情况,司法局及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走访工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训诫和教育,做到提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