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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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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YJ151643105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2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地为通州区。 2015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5年5月26日,刘某某到通州区司法局报到,由梨园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自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发现刘某某入矫前期表现较好,能端正态度,配合各项监督管理。但矫正半年之后,刘某某明显态度散漫,无视各项规定制度,虽然在表面上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其实心里总是不以为然,觉得自己所犯交通肇事罪不丢人,不算犯罪,不需要像其他服刑人员那样服从管理,社区矫正也只是走个形式。这样的思想导致其悔罪意识、身份意识不强,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不按时电话报告、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对此,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刘某某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刘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报到不及时的情况。

2016年1月19日梨园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于2016年1月22日上午到司法所开会,进行节前专题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无故未按时到司法所参加会议,也未向司法所说明情况。

对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刘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不按时打电话、不按时报到等情况,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2016年1月23日,梨园司法所向通州区司法局提议给予刘某某一次社区矫正警告处分。通州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提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月25日,区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到刘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刘某某自称开会当天孩子生病了,把开会的事情忘记了。矫正科工作人员通过与其家人沟通,并未发现孩子生病的事实,证实了刘某某确实是在接到电话通知开会后无故缺席,并且事后没有主动打电话说明原因,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1月26日,通州区司法局梨园司法所填报《社区警告审批表》,提请通州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通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通州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警告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月26日,通州区司法局在梨园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刘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对社区服刑人员提了几点要求:要从思想上明确认识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教育,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矫正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加强报告,及时汇报思想,提高矫正效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刘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首先刘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在社区矫正服刑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进而,刘某某最终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理性认识,能够真正理解社区矫正的含义以及社区矫正对自己的帮助,明确的承认自己的确犯了法,应该接受惩罚,脱胎换骨,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警告的同时,矫正工作及时跟上,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刘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了解到刘某某认为社区矫正只是为管他,所以存有抵触心理,那么每逢节假日,工作人员就主动给其打电话,叮嘱其出行注意事项,常规性的以聊天形式排解其心中烦闷不满,灌输法律常识,教其学会自我调整情绪、控制情绪,久而久之,刘某某从对司法所有抵触情绪,改变为愿意和工作人员聊天。社区矫正虽不执行监禁刑,但依然要保持它的严肃性,因此,在矫正帮助之外,要求刘某某认真阅读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社区服刑人员必读,了解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应该遵守的各项制度,使他感到被尊重、理解,逐渐认识接受,以达到潜移默化改造自己的目的。

同时,在街道和社区举行的一些集体活动中,如法律进社区、法制大课堂、全民普法教育、派发法律问卷、法律案例讨论会等活动时,司法所都会要求刘某某参加。

几个月下来,明显感觉到了刘某某的变化,从最初的散漫到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时汇报和报到。比较信任司法所工作人员,会与工作人员谈起他的一些经验和感受,包括他的婚恋史、家庭史、事业、个人的兴趣爱好及对国家大事的看法和感悟等。每次报到也不再当做完成任务,交完思想汇报就走,而会主动找工作者坐下聊聊近况。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开始懂得关心他人,他对中草药颇有研究,还时常向工作者介绍他的中药养身之道。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倍珍惜改造机会,用心构筑未来,把过去作为新的起点和加油站,在改造的道路上严格要求,继续奋进;希望还存有抵抗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大人格重塑力度,自觉将自己的言行纳入法纪轨道,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把握正确的改造方向。珍惜自己,珍惜所有与自己结缘的亲人、朋友,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回报和造福社会,用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决心彻底告别昨天,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经过此次警示教育,平时矫正态度不够端正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电话报到、面对面报到更加准时规范了。

【小结】

通过总结该案例,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注重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在依法依规实施矫正的同时,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能够更好的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而如果一味强调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理,而不重视教育帮扶的重要作用,就会导致矫正对象对接受社区矫正产生抵触情绪,增加社区矫正工作难度,达不到预期效果。但同时,对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就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端正态度,增强社区服刑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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