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社区服刑人员岳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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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YJ151643096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岳某,男,1969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201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2017年6月12日,岳某到东城区司法局报到,由北新桥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7年7月,东城区司法局为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统一佩戴电子监管设备,27日岳某按要求佩戴设备,接受电子监管。佩戴设备后,岳某一直用毛巾缠绕并包裹设备,防止被人看到。
2017年8月9日11:14时司法所电子监管平台显示岳某破拆报警,随即司法所电话通知岳某,要求到司法所接受谈话教育。岳某辩称,刚才其干活时,电子监管表带被钩挂拖拽扥断。经查看:电子监管表带纵行完全断裂,岳某手腕部的皮肤完好,无划痕、红肿或破损等痕迹。当岳某通过电子监管平台,看到8月9日其所戴电子监管设备显示破拆报警后,岳某表示没想到电子监管会有如此精准的监督记录功能。岳某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4日,北新桥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东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岳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8月15日,东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东城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5日,司法所向岳某宣读《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告知岳某如有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同时要求岳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加摁指纹。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岳某再次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同时,告知其遵纪是守法的前提,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要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批评教育及警告处罚,岳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之前确实没有从思想上重视社区矫正,没想到违反规定的严重性,感谢大家及时纠正其错误,避免了三次警告后被收监的可能。岳某表示今后一定端正社区矫正态度,保证不会再被警告处罚,认真接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监督,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并按时完成,并当面向社区值班工作人员道歉。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给予岳某社区矫正警告决定前,司法所通过电话向东城区检察院汇报情况并征询建议。给予岳某社区矫正警告决定后,司法所向检察院汇报警告情况。同时,在检察院来司法所督查工作时,司法所再次详细汇报给予岳某社区矫正警告相关情况,并得到检察院的认可。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通过给予岳某警告为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起到震慑作用。
【小结】
对于不服从管理、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防微杜渐,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同时,通过严格管理,体现法律法规的神圣威严,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敬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