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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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YJ151643003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2018年2月9日,陈某与洪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殴打洪某某,造成洪某某轻伤二级,被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19年3月19日,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2019年4月5日,陈某到乐平市司法局报到入矫,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2019年4月下旬,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前通知陈某近期集中点验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其务必按时参加,并再三交待其不得迟到。但在5月2日集中点验时,陈某并未前来报到,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陈某,得知其擅自前往浙江义乌,工作人员当即告知其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其尽快回来报到。考虑到陈某是初犯,且认错的态度诚恳,司法所经报请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同意,决定给予其口头警告一次。在陈某来司法所报时,工作人员又对其进行了一次严肃的教育谈话,让其重新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例》及司法所编撰的《社区矫正人员须知》,要求其针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深刻的检讨,从思想上认识到本次错误的严重后果。
但是,5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陈某的定位轨迹又出现在义乌,于是立即责成其返回居住地。陈某表示当天晚上会回来。但陈某次日并未到司法所报到,且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赶赴陈某家中走访调查,在村干部及其家属的帮助下,5月20日终于与陈某取得联系。5月22日下午18:30时,陈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制作了问询笔录。据陈某交待,其于2019年5月11日离开乐平市到了浙江省,途中遗失了手机,因心存侥幸,未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工作人员在入户走访、调查问询过程中,均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对陈某的定位信息进行截图存档。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准》等文件规定条款,对陈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9年5月23日,司法所填制《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乐平市司法局给予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警告处分。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乐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将具体情况报告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依规对陈某予以警告,并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5月23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向其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文书上签字,且对其进行训诫谈话教育对其认为社矫人员就是自由人的错误认识进行了严厉批评,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被警告处罚后,陈某作了深刻地反思,认识到自己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错误行为,并意识到违规就会受到警告、收监的处罚。陈某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进一步增强,目前陈某积极、认真的参加学习和劳动,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陈某的这次警告,乐平市司法局与司法所将编制案例,借此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达到警告一个人,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是在开放的环境下接受管理,如果仅仅依靠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和入户走访等有限时间,就无法全面掌握其日常活动轨迹和现实表现,因此,必须坚持随机抽查定位轨迹和不定期走访相结合,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处分,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