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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SJYJ151642959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初中文化,未婚。2014年3月25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罪于被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2014年4月6日高某到卢氏县司法局报到,由文峪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社区矫正初期高某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时定期到文峪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接受司法所监管。通过每月走访其邻居和家人,也了解到高某接受矫正期间改变了不少,不再和社会上的不三不四的人打交道,自己主动在卢氏县城找了一份服务生的工作,每天按时上下班,每月有了一定的收入。邻居有事他也热情相助,父母很是欣慰。

但自2017年1月份开始,高某每半个月左右就换一次手机号,给定位带来了很大困难,到所报到也开始出现不按时的情况。为此,司法所对其进行个别谈话,并训诫一次,重申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告诫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配合司法所工作,会给予其警告的处分,警告3次仍不改正,将建议原审判机关撤销缓刑。同时,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严管措施,要求其每半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高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3月6日高某拒不到所报到,拒不参加文峪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经多次电话督促,一直不到司法所报到。3月7日开始,一连几日日常走访寻找,都不见其踪影,他父母也不知道他的下落。他还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设置成黑名单,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结合高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高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三条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3月10日,卢氏县司法局文峪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卢氏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经卢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主管局长批准,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3月10日,卢氏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文峪司法所,会同高某的矫正小组,向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警告处分及训诫谈话后,为帮助高某进一步认识错误、转变思想,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高某进行了一次个别谈话教育。期间,了解到高某不到司法所报道的原因,是他以为自己还有二十多天就解除矫正了,可以不用报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即刻指出他的错误,只要一天不解除矫正,就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否则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警告决定书下达后,高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认识到在接受矫正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即便是即将解矫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更有可能失去宝贵的自由。高某手里拿着警告决定书,心里万分懊悔,反复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今后即便是回归社会也一定要做个守法的公民。

(五)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2017年3月7日,卢氏县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同卢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高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3月10日,卢氏县司法局在文峪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高某,卢氏县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六)开展警示教育

为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增强在刑意识、自觉遵守监管规定,文峪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就高某的这次警告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高某现身说法,“只要一天不解除社区矫正,都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小结】

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还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坚决、及时给予相应惩戒。警告相对于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属于较轻的处罚,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警告,有利于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避免积小错为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这既是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的负责。同时,要善于利用警告处分,开展警示教育,给其他有不服从监管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矫正秩序;要定期自查薄弱环节,落实各项教育管控措施,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倾向,实时跟进法制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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