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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YJ151642346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2017年6月13日,周某到龙马潭区司法局报到,由石洞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6月29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周某,要求其在6月30日上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周某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拒不参加集中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给他打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转为关机状态。集中学习完毕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到周某的家中进行走访,未发现周某,于是让其父母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最终,通过周某父母的联系,他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告,进行教育补学。

2017年9月4日,龙马潭区司法局组织石洞、双加、金龙片区司法所进行集中教育。石洞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前一个星期就短信告知周某必须参加此次活动,周某未口头请假,且无短信回复。集中学习的前一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提醒周某要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周某也在电话里答应一定会准时参加,但事实是周某一直到集中教育完毕都未出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一直无法与周某取得联系,其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最后又通过联系周某的父母,其父母花费半天的时间才将周某联系上。

2.司法所对周某每一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都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周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8月29日,石洞司法所向龙马潭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周某一次警告处分。龙马潭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9月4日,龙马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周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周某的父母也几经波折,才终于联系到了周某,证实了周某确实是在接到了司法所的通知要求参加集中学习,并且不接电话,最后手机电量耗尽后自动关机。在手机关机后,周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龙马潭区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4日,石洞司法所提请龙马潭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给予警告处分。龙马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核实。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5日,龙马潭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石洞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周某的矫正小组,向周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周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5日,龙马潭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周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在龙马潭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龙马潭区司法局在石洞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周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周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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