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荣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SJYJ151642330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荣某某,女,1994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北京市顺义区。 2017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2017年2月27日,荣某某到顺义区司法局报到,由牛栏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荣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不需要管理。2017年5月9日,荣某某应到司法局报到,去大兴集中教育培训,司法局于2017年5月8日与荣某某签订《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通知书》该人员已签字并按手印。司法所也多次提前通知到她本人,让其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5月9日荣某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无故未去参加教育培训,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对该人员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每日报平安。荣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没有按指定时间来所里报到的情况。

2.司法所对其谈话教育,并要求荣某某写检讨书。对荣某某未能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培训,态度懒散等情况,5月16日,牛栏山司法所向顺义区司法局建议给予荣某某一次警告处分。顺义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对荣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确认荣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22日,顺义区司法局牛山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顺义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荣某某给予警告处分;顺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顺义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分别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22日,顺义区司法局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矫正人员荣某某警告处分。在牛栏山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荣某某的矫正小组,向荣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荣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荣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荣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得知其现有身孕4个月,体质不太好。

给予荣某某警告后,牛栏山司法所决定对荣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停止荣某某的每月公益劳动;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如在矫正期间,不方便来所里当面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去其家里或者单位进行谈话教育。荣某某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用心良苦,决心以后一定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荣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荣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给予荣某某社区矫正警告的有关情况,司法局向顺义区检察院进行了汇报,自觉接受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荣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的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能够做到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告接受教育。

【小结】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到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在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理的同时,加强教育帮教,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端正态度,同时加强谈话,发现问题,双管齐下,不断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