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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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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YJ151642183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72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 2017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7年7月17日,黄某某到洪雅县司法局报到,由洪川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7年9月8日,洪川司法所逐一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于9月11日上午9点准时到镇人民政府四楼会议室参加由洪雅县司法局联合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集中点验。

9月11日上午9点,集中点验开始。经洪雅县司法局现场点名,黄某某未到场。洪川司法所立即打电话清查,但多次打电话均未接听,直到点验活动结束,仍未到场。

(二)给予警告情况

点验结束后,洪川司法所再次进行查找。经查找得知,黄某某系因病在医院输液但未向司法所请假,点验当天电话放包里没听见司法所催告电话。

次日上午,洪川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因集中点验不假不到,提请洪雅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给予警告处罚。洪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初步审核后,报经洪雅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为了扩大警示教育效果,再次给洪川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洪川司法所报经洪雅县司法局同意后,于2017年9月28日上午9:00组织全体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学习会,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送达了警告决定书。会上,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就不请假未到情况进行了检讨。洪雅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场对黄某某宣读并签字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最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洪川镇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重学《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和普通公民在人身自由、人员管理上做了对比说明,重申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强调受到警告处罚的严重后果。

司法所所长对黄某某又进行了训诫谈话,要求其端正身份,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洪川司法所随即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将其升级为严管对象,要求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半个月书面汇报一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通过此次集中学习教育和现场送达警告文书,全镇社区服刑人员均对自己的罪犯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明白自己再社区服刑期间人身自由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的。社区服刑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被警告甚至收监执行。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11日上午9点,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会同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参加集中点验,现场告知对点验不假不到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将提请给予警告处分,县人民检察院对此予以认可。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社区矫正机构利用对黄某某的警告,震慑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采取集中送达方式,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了全镇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意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区矫正机构对行为散漫、不重视集中学习、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可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利用集中学习教育机会,采取集中送达警告的方式,可对辖区内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作用,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知道违规处罚,收监执行都不是吓唬人的,是实实在在发生在身边的,从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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