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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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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YJ15163819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女,199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2017年4月25日,刘某到高新区司法分局报到,由高新区社区矫正中心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7年4月13日下午,高新区司法分局收到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刘某的判决缓刑的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电话通知刘某4月17日到高新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办理入矫登记手续。4月17日9时,刘某未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9时30分至35分,工作人员先后两次拨打刘某手机,均无人接听。14时20分,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刘某手机,依然无人接听。随后,工作人员与刘某父亲刘某甲联系,告知刘某未到高新区司法分局报到、且多次拨打刘某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的事实,希望刘某甲尽快联系刘某,在规定期限内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此后,工作人员又多次拨打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刘某的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4月20日上午9时30分,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刘某、刘某甲,但均联系未果。

2017年4月20日,高新区社区矫正中心以发函的形式,提请蚌埠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协助查找刘某。蚌埠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收到《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函》后,组织民警于4月20日 15 时到刘某甲家中,让刘某甲尽量联系刘某,并通知其立即到高新区司法分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4月21日、22日派出所民警持续组织查找,均未果。4月24日,民警终于联系到刘某,并告知其立即到高新区司法分局报到。4月25日,刘某到高新区司法局办理了报到登记手续,接受矫正管理。

据调查了解,刘某称其怀有身孕,在报到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去至深圳华侨医院就诊,存在不接听电话、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等行为,存在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事实,符合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高新区司法分局社区矫正中心对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因刘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未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符合给予警告的条件,2017年4月25日,经高新区司法分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集体评议,建议给予刘某警告处分一次。同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连同相关违规事实材料,报请高新区司法分局。2017年4月26日,高新区司法分局召开社区矫正集体评议会,并司法分局局长批准,对刘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27日,在高新区司法分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刘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刘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警告处分对其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训诫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与刘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得知刘某自小父母离异,和父亲、弟弟生活在一起,与父亲之间关系不和。同时,刘某初中未毕业就外出打工,其成长过程中缺少家庭的温暖和教育。

针对刘某的家庭情况,高新区司法分局社区矫正中心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方面,工作人员与其父刘某甲沟通交流,希望刘某甲对刘某生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关注,尽一个父亲的责任,用关爱、亲情为刘某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另一方面,对刘某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让其理解父亲挣钱抚养其和弟弟,既当爹又当妈,实属不易。经过多次沟通交谈,刘某变化明显,无论是思想上还是行动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现在刘某能够做到随叫随到,积极汇报思想和个人遵纪守规情况,主动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并经常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教育警醒身边行为认知有偏差的未成年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刘某受到这次警告后,增强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同时,在集中教育时机,社区矫正中心利用刘某违反监管规定的案例,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明显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参与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的态端正了,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强。

【小结】

矫正管理,严在“管”,重在“矫”,“矫”的核心又在于“观其行、矫其心”。针对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家庭关系紧张,缺少关爱,同时文化层次又低,遇事冲动不计后果等。司法行政机关在着力加强教育管理,在解决他们思想、心理问题的同时,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产生问题的根源,发动家庭、社会共同做好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做好源头治理和矛盾化解工作,才能达到社区矫正教育矫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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