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SJYJ151638187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男,199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2015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2015年1月19日,张某到晋宁区司法局报到,由昆阳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严重,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张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不打电话汇报的情况。
2015年8月,张某未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两周,司法所工作人员拨通张某电话。通过电话了解张某的近期思想、生活情况和他不进行电话汇报的原因,并告知他不进行电话汇报的后果。
2.对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张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打电话汇报、不按时报告等情况,9月2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9月3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张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以工作繁忙为由忘记打电话向司法所汇报,张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9月2日,晋宁区司法局昆阳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晋宁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给予警告处分。晋宁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经晋宁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9月5日,晋宁区司法局依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昆阳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张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张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张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张某出现未按时电话汇报的原因。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张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9月3日,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司法局工作人员到张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6年9月5日,在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昆阳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张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张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王某某、宋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